稅務諮詢服務

在稅收徵管法第 38/2019 號第 17 條中:

  • 準確、誠實、完整地報稅,按時提交納稅資料;對稅務記錄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 遵守會計和統計製度,依法管理和使用發票和憑證。
  • 準確、真實、完整地記錄產生納稅義務、扣繳稅款和需納稅申報的交易活動
  • 在法律規定的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按照正確的數量、類型和實際付款價值,為採購商準備和交付發票和文件。
  • 發生關聯交易的納稅人有義務製作、儲存、申報和提供納稅人及納稅人關聯方信息,包括關聯方信息。居住在越南以外國家和地區的政府規定

在經營過程中,企業可能同時要履行多種不同稅種、不同規定和納稅申報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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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和每季度報稅的截止日期

提交每月或每季度申報的稅收的納稅申報檔案的截止日期規定如下:

  • 如果是按月申報和繳納,則不遲於納稅義務發生月份的次月 20 日;
  • 如果是季度申報和支付,則不遲於產生納稅義務的季度之後的第一個月的最後一天。

企業需要根據經營成果和法規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符合按月或按季度申報納稅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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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期類型年度申報時限

按年度納稅的納稅申報材料報送期限規定如下:

  • 不遲於年度稅務終結檔案的日曆年或財政年度結束後的第三個月的最後一天;不遲於年度納稅申報表的日曆年或財政年度的第一個月的最後一天
  • 不遲於日曆年終了第4個月的最後一天對直接定稅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定金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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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產生的報稅時限

每次發生納稅義務時,提交已申報和支付的稅款的納稅申報檔案的截止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的第 10 天。

目前,企業對物業租賃稅、承包商稅、資金轉讓稅的程序執行不力。

終止經營、合同終止或業務重組的報稅期限為自事件發生之日起45天。

為什麼選擇我們的稅務諮詢服務?

  • 我們有為外國公司提供工作和稅務諮詢的經驗。
  • 有與稅務機關合作解決稅務問題的經驗
  • 專家團隊時刻了解稅法
  • Vinasc集團多元化的服務將幫助企業更全面地評估諮詢
  • 以最合理的成本有效地解決工作。

我們經常遇到的問題

想提出更多問題嗎?

稅務機關每次清查,檢查後,發現企業存在差錯,將給予行政處分和拖欠稅款。犯小錯誤是不可避免的。但也有一些錯誤會給企業帶來非常高的風險和損失,通常錯誤如下:

  • 未能完全遵守發票和憑單制度。包括當期銷售發票和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
  • 企業不計算或計算但無法解釋產品和服務的成本。
  • 企業未就關聯交易審查情況準備文件
  • 企業錯誤計算和享受稅收優惠。
  • 企業在備案方面沒有最好的準備,稅務機關檢查前不要復查。
  • 沒有經驗豐富的會計師,對業務記錄瞭如指掌,向稅務機關充分解釋。

稅務行政機關應當確定應納稅額或各要素和計稅基礎,確定應納稅額。

納稅人發生下列涉稅違法行為之一時,需進行納稅評估:

  • 未按稅務機關要求辦理納稅登記、未申報納稅、未補報稅表,或者申報不完整、如實、準確申報稅基的;
  • 未反映或反映不完整、誠實和準確的會計賬簿數據以確定納稅義務;
  • 未在規定期限內出示與確定應納稅額有關的賬簿、發票、憑證和必要文件的;
  • 不按規定執行稅務稽查和稅務稽查決定的;
  • 不按照市場上的正常交易價值購買、出售、交換和核算商品和服務的價值;
  • 使用非法發票購買、交換貨物,非法使用經主管部門認定為真實發票併申報應納稅所得額的;
  • 有不履行納稅義務而逃逸或散佈資產的跡象;
  • 進行不符合經濟性質或現實的交易,以減少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 未遵守關聯交易申報和確定價格義務的規定或未按照關聯交易企業稅務管理規定提供信息的

根據關於稅收和發票行政處罰的第 125/2020/ND-CP 號法令第 24 條第 5 條,不開具發票的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行為如下:

向採購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處1000萬越南盾以上2000萬越南盾以下的罰款。

補救措施是按規定開具發票。企業應根據其開具的發票繳納增值稅額和已發生的企業所得稅額的發票。

根據第 125/2020/ND-CP 號法令第 13 條規定,對延遲提交申報的稅收和發票的行政處罰如下:

  • 逾期01日至05日提交納稅申報資料的行為將被處以警告,並有情有可原。
  • 除本條第 1 款規定的情況外,逾期 01 天至 30 天提交納稅申報資料的,將處以 2,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 超過規定期限(31天至60天)提交納稅申報資料的,處500萬越南盾至800萬越南盾的罰款。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800萬越南盾至1500萬越南盾的罰款:
  1. 超過61天至90天的規定期限提交納稅申報資料;
  2. 91天或更長時間提交納稅申報表但無需繳納稅款;
  3. 未提交納稅申報表但未產生應納稅額;
  4. 未按照企業發生關聯交易的稅收徵管規定,連同企業所得稅定案文件一併報送的附件。
  • 逾期90天以上提交納稅申報表,且應納稅額已產生且納稅人已繳納稅款的,處1500萬越南盾至2500萬越南盾的罰款。根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十一條規定,在稅務機關作出稅務稽查決定或者稅務稽查決定之前或者稅務機關對逾期提交納稅申報材料進行備案之前,向國家預算支付利息。關於稅務管理。

如果罰款金額,如果根據本條適用,大於納稅申報表上的稅額,則在這種情況下,最高罰款金額等於納稅申報表上的應納稅額,但不低於平均值。本條第 4 款規定的罰款括號。

根據第125/2020/ND-CP號法令關於稅收和發票行政處罰的第26條,丟失或焚燒發票行為的規定如下: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
  1. 在使用、申報和繳納稅款的過程中,已開具的發票(除交付給客戶的發票外)遺失、燒毀、損毀,有購買和銷售商品和服務的憑證和憑證,並有情有可原的。情況;
  2. 丟失、燒毀或損壞錯誤或刪除的發票,並且賣方已開具另一張發票來替換該錯誤或刪除的發票。
  • 賣方在使用過程中遺失、燒毀或損壞已開具(轉讓給客戶)的發票,並經賣方申報、繳納稅款並提供的,處300萬越南盾以上500萬越南盾以下罰款。證明購買和銷售商品和服務的記錄、文件和憑證,並且有情有可原的情況。

如果買方丟失、燒毀或損壞發票,必須有賣方和買方記錄事件的記錄。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4,000,000越南盾至8,000,000越南盾的罰款:
  1. 已向稅務機關開具或購買但尚未開具的發票遺失、燒毀或損毀;
  2. 在使用過程中丟失、燒毀或損壞已開具的發票(轉讓給客戶),賣方已申報並繳納稅款,並有證明貨物購銷、服務的單證、單據和憑證。

如果買方丟失、燒毀或損壞發票,必須有賣方和買方記錄事件的記錄。

  •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已開具、申報和支付的發票遺失、燒毀或者毀損的,處500萬越南盾以上1000萬越南盾以下的罰款。第1、2、3款本條的。
  • 因第三方的過錯造成本條第2款和第3款b點規定的發票遺失、火災或損壞的,第三方與賣家進行交易的,賣家應當承擔制裁 如果第三方與買方進行交易,買方將受到製裁。

賣方或買方和第三方對發票的丟失、火災或損壞進行記錄。

根據第 125/2020/ND-CP 號法令第 22 條關於對發票和文件的行政違規行為進行製裁,規定: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5,000,000越南盾至45,000,000越南盾的罰款:
  1. 提供和銷售未開具的訂購發票;
  2. 將訂購打印發票的客戶訂購的發票提供和銷售給其他組織和個人。
  • 提供或出售稅務機關尚未開具的購貨發票的,處2000萬越南盾以上5000萬越南盾以下的罰款。
  • 補救措施:
  1. 因本條規定的行為強行註銷發票;
  2. 強行返還因實施本條行政違法行為而取得的違法所得。

根據本令第二十八條,對非法使用發票和非法使用發票的處罰如下:

  • 使用非法發票或者使用非法發票的,處2000萬越南盾以上5000萬越南盾以下的罰款。
  • 補救措施: 強制取消使用過的發票。
遵守

完全遵守稅收政策和程序

確切地

正確計算和申報應納稅額

最佳

遵守並應用最適合企業的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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