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服務

每個國家都有單獨的法律體係來影響需要調整的主體。在越南經營的外國投資者和企業也不在這些限制之外。一方面,它創造了權利和義務的公平,但如果被違反,它也很困難,甚至有風險。

因此,為確保合規和限制風險,外國投資者和企業將始終對整個業務過程中的諮詢服務和法律支持感興趣。

法律諮詢服務可幫助企業和投資者了解其每項活動的法規和程序。在組織實施之前,所有想法、長期商業計劃或短期決策都需要檢查問題的合法性。

諮詢和了解法律將有助於企業更好地利用其在商業以及合同談判和談判中的利益。

法律規定的良好運用,將及時防範違法行為,防範企業自身內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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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和支持
  • 業務領域和業務線相關的法律法規諮詢
  • 與稅收優惠和投資優惠相關的諮詢和評估信息
  • 法律法規相關商業案例的諮詢和解答
  • 勞動、工資、保險等相關問題的諮詢和解答。
  • 外勞相關問題的諮詢和解答。如:工作許可證、臨時居留..
  • 投資手續諮詢
  • 投資資本諮詢、投資和利潤匯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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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服務和更新新法規

影響和規範企業經營活動的法律法規很多。並且這些規定總是在變化,導致業務無法更新或更新不完整。這會給企業帶來潛在的風險。因此,企業需要積極更新變化,尤其是那些直接影響其業務領域的變化。

  • 定期更新新政策
  • 諮詢和回答直接影響業務的問題
  • 根據新規定為企業諮詢和實施調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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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法律代表服務

如果企業只有一名法定代表人,則該人必須居住在越南,並在離開越南時書面授權另一人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權利和義務.

但是,我們的代理服務將不包括開展業務的責任,例如公司首席執行官的角色。授權包括:

  • 代表公司行使對國家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 代表公司履行對員工的義務,在等待法定代表人返回越南的同時維護公司。

為什麼要使用法律諮詢服務並選擇 VINASC?

  • Vinasc 集團在為越南的外國投資者和企業提供法律諮詢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
  • 了解外國企業的法規、運行機制和國家管理。
  • 我們的員工可以滿足客戶的多語種需求
  • 始終承諾並遵守商定的時間表
  • 合理的服務收費

請在需要時聯繫我們尋求建議和支持

我們經常遇到的問題

想提出更多問題嗎?

2020年投資法第九條第二款(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根據國會的法律和決議、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法令和決議、政府法令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簽署的國際條約,政府公佈限制市場准入的行業和行業名單外國投資者,包括:

  • 無法進入市場的行業和行業;
  • 有條件市場准入的部門和專業

2017 年刑法修正案第 1 條第 47 條 a 點規定逃稅罪如下:

  1. 有下列逃稅行為之一,金額在 100,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0 越南盾以下或100,000,000 越南盾以下,但因偷稅漏稅被行政處罰或因該罪行或特定罪行之一被定罪者在第 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202、250、251、253、254、304、305、306、309 和 311已匯出但繼續提交的記錄,應處以 100,000,000 至 50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或 3 個月至 1 年的監禁:
  • 未提交稅務登記檔案;未能提交納稅申報表;自報稅截止日期或法律規定延長報稅期限之日起90日後提交納稅申報表;
  • 未將與確定應納稅額有關的收入記入會計賬簿;
  • 銷售商品或服務時未開具發票或銷售發票上記載的價值低於銷售商品或服務的實際付款金額的;
  • 在產生納稅義務的活動中,使用非法發票、憑證核算貨物、進料,減少應納稅額或增加免徵、免徵稅額,減少或增加代扣代繳、退稅;
  • 使用其他非法憑證、文件,錯誤確定應納稅額或退稅額的;
  • 不屬於本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在進出口貨物清關後,未在納稅申報資料中追加申報而進行虛假申報的;
  • 不屬於本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情形的進出口貨物故意不申報或者虛報稅款的;
  • 與發貨人合作進口貨物,不屬於本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情形的;
  • 以不正當目的使用非徵稅、免稅或免稅考慮的商品,未向稅務機關申報變更用途。

特別是對於法人:

商業法人違反 2017 年刑法修正案第 1 條第 47 條 b 點規定的違法行為,處以如下罰款:

  • 有本條第 1 款規定的逃稅行為之一,逃稅金額在 200,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0 越南盾之間或 10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0 越南盾以下,但因下列違法違規行為被罰款:因本罪或本法第 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 條規定的罪行之一而被定罪的,如果其犯罪記錄已被免除但仍繼續實施違規者將被處以 300,000,000 至 1,00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 在本條第 2 款 a、b、d 和 dd 點規定的情況下犯罪的,將處以 1,000,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 犯有本條第 3 款規定的罪行的,處以 3,000,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或暫停營業 06 個月至 03 年;
  • 有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永久停止經營;
  • 商業法人實體也可能被處以 50,000,000 至 20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禁止開展業務、在某些領域經營或籌集資金一到三年。”。

根據2020年投資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投資登記證的核發手續:

  •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項目;
  • 投資建立經濟組織時的經濟組織;經濟組織的投資、出資、入股和出資;在以下情況之一下根據 BCC 合同進行投資:
  1. 外國投資者持有51%以上的註冊資本或普通合夥人多數為外國個人,經濟組織為合夥企業;
  2. 有本法第24條第1款a點規定的經濟組織,持有其註冊資本的51%以上;
  3. 本法第 24 條第 1 款 a 點規定的外國投資者和經濟組織持有 51% 或以上的註冊資本。

根據2020年投資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投資登記證:

  • 國內投資者的投資項目;
  • 外商投資經濟組織的投資項目不需要申請投資登記證的,應當符合境內投資者投資時規定的投資條件和程序。以出資、參股或者經濟組織出資的方式進行投資;以 BCC 合同的形式進行投資。
  • 以出資、購買股份或經濟組織出資的方式進行投資。

根據 2013 年土地法第 5 條和第 169 條的規定,外國人沒有資格在越南獲得土地分配、土地租賃、土地使用權或土地使用權的承認。因此,外國人不得在越南接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實際或稱為土地購買)。

2014年住房法關於購買(擁有)房屋的第159條規定,允許外國人在越南擁有房屋,包括:

  • 外國組織和個人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在越南投資建設住房項目。
  •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外國企業代表處、外國投資基金和在越南經營的外國銀行分行(以下統稱外國機構)
  • 允許外國人進入越南。

該法律還規定,外國人只能通過以下形式之一在越南擁有房屋:

  • 根據本法及相關法律,在越南投資建設項目住房。
  • 購買、租賃、捐贈、繼承商品房,包括住房建設投資項目中的公寓、獨立房,但政府規定保障國防安全的地區除外。

因此,想在越南買房的外國人只能在投資項目中購買房屋(包括公寓和獨立屋)建造商品房,國家安全有保障的地區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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