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簽證和暫住證手續
外國投資者在投資、設立和經營企業過程中,還必須辦理個人投資者和在其企業工作的外勞辦理相關手續。這些是進入和留在越南的條件。
根據第 152/2020 號法令第 4 條,企業必須在僱用外國工人的預計日期前 30 天向勞動、榮軍和社會事務部或人民委員會登記其用工需求。省級,並且必須是批准了招聘外勞的政策。
根據第 152/2020 號法令第 6 條,企業必須定期在 1 月 5 日和 7 月 5 日之前報告使用外國工人的情況。
工作許可證
外國人獲得工作許可證的條件:成為經理、高管、專家或技術工人。
外國工人在越南工作許可的最長期限不超過 2 年。這個時間取決於:
- 勞動合同
- 雇主與外方之間的協議或決定在企業內部流動中出差的持續時間
- 書面批准國家機構使用外國工人的政策。
第 152/2020/ND-CP 號法令第 7 條規定了符合豁免工作許可證的情況。
外國人簽證
根據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的第 51/2019/QH14 號法律的規定,越南簽證分為 21 個主要類別,包括:DL、DN1、DN2、NG、DH、LV、HN、PV、VR、TT、LD 1、LD2、DT1、DT2、DT3、DT4、SQ、…
但是,我們的服務僅服務於以下人士:
- 商務簽證 (DN1 – DN2)
- 工作簽證 (LD1 – LD2)
- 投資簽證(DT1、DT2、DT3、DT4)
簽證期限如下:
- DN1-DN2 最長 3 年
- LD1-LD2 最長 02 年
- DT1、DT2、DT3、DT4 最長 05 年
外國人暫住證
我們目前為以下情況提供臨時居留卡處理服務:
- 有工作簽證 (DN1 – DN2)
- 持有工作簽證 (LD1 – LD2)
- 有投資簽證(DT1、DT2、DT3、DT4)
- 此外,還有直接相關的TT和VR簽證。
暫住證有效期:
- 持有DT1簽證:不超過10年
- 持有DT2簽證:不超過5年
- 持有DT3簽證:不超過3年
- 持有DT4簽證:不超過2年
- 如果您持有LD1、LD2、DN1、DN2簽證,您的臨時居留卡最長期限不會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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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擁有一批經驗豐富的文件起草和處理人員
- Vinasc 擁有與國家機構、移民管理部門和外國人打交道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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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經常遇到的問題
想提出更多問題嗎?
外國工作許可證的授予適用於在越南工作的外國人,特別是以下主題:
- 履行勞動合同;
- 在企業內部移動;
- 履行經濟、商業、金融、銀行、保險、科技、文化、體育、教育、職業教育、衛生等方面的各類合同、協議;
- 簽約服務提供商;
- 提供服務;
- 為外國非政府組織或越南法律允許經營的國際組織工作;
- 志願者;
- 負責建立商業存在的人;
- 經理、高管、專家、技術工人;
- 參與越南招標項目的實施;
- 根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簽署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允許外國駐越使團成員的親屬在越南工作。
根據第 152/2020/ND-CP 號法令第 7 條的規定:
除了《勞動法》第 154 條第 3、4、5、6、7 和 8 條規定的情況外,外籍工人沒有資格獲得工作許可:
- 作為出資額為 30 億越南盾或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所有者或出資成員。
- 擔任出資額30億越盾以上股份公司的董事長或董事會成員。
- 越南與世界貿易組織的服務承諾表中11個服務行業的企業內部流動,包括:商業、信息、建築、分銷、教育、環境學校、金融、健康、旅遊、文化、娛樂和交通。
- 根據越南簽署的官方發展援助(ODA)國際條約的規定或協議,進入越南為研究、開發、評估、監測和評估、計劃管理和實施、使用官方發展援助(ODA)的項目提供專業和技術諮詢服務或執行其他任務和外國主管當局。
- 獲得外交部許可,在越南依法經營信息和新聞。
- 被外國主管機構或組織派往越南,在外國使館或聯合國管理的國際學校任教或進行研究;根據越南簽署或加入的協議設立的機構和組織。
- 本法令第 3 條第 2 款規定的志願者。
- 進入越南擔任經理、執行董事、專家或技術工人,工作時間少於 30 天,一年不超過 03 次。
- 進入越南,依法執行中央和省級機關和組織簽署的國際協議。
- 在與越南機構、組織和企業簽訂實習協議的海外學校和培訓機構學習的學生和學生;越南船上的學員和學員。
- 本法令第 2 條第 1 款第 1 點規定的駐越外國代表使團成員的親屬。
- 持有為國家機構、政治組織、社會政治組織工作的官方護照。
- 負責建立商業存在的人。
- 獲得教育和培訓部認證,允許外國工人進入越南進行教學和研究。
根據第 47/2014/QH13 號法律:
暫住證是出入境管理機構或外交部主管機構發給獲准在越南長期居留的外國人的文件,可代替簽證有效。
根據第 51/2019/QH14 號法律第 14 條第 14 條,修改和補充第 47/2014/QH13 號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和居留法第 36 條規定獲得暫住證和暫住證符號:
發放暫住證的情況包括:
- 駐越外交使團、領事館、聯合國國際組織代表處、越南政府間組織的外籍人士及其配偶、18歲以下的子女,協助完成任期;
- 外國人持LV1、LV2、LS、DT1、DT2、DT3、NN1、NN2、DH、PV1、LD1、LD2、TT符號入境。
暫住證符號規定如下:
- 本條第一款a點規定的暫住證標識為NG3;
- 本條第一款b點規定的暫住證具有與簽證類似的標誌。
根據第 51/2019/QH14 號法律第 16 條第 16 條,修改和補充第 47/2014/QH13 號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和居留法第 38 條:
- 簽發的暫住證有效期至少比護照剩餘有效期短30天。
- 標誌為DT1的臨時居留卡有效期不超過10年。
- 帶有符號NG3、LV1、LV2、LS、DT2和DH的暫住證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
- 帶有符號NN1、NN2、DT3、TT的暫住證的有效期不超過03年。
- 帶有LD1、LD2和PV1符號的暫住證有效期不超過02年。
- 過期的暫住證將考慮換新卡。
根據現行規定,外國工人在沒有工作許可的情況下在越南工作(除了第 152/2020/ND-CP 號法令第 7 條規定的外國人不受許可的情況外,外國人和僱用外國工人的企業都在行政上受到製裁。
根據 2020 年 3 月 1 日第 28/2020/ND-CP 號法令第 31 條,規定對勞工和社會保險領域的行政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將越南工人派往國外工作合同(第 95/2013 號法令) /ND-CP 和第 88/2015/ND-CP 號法令於 2020 年 4 月 15 日到期)
1. 雇主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00萬至300萬越南盾的罰款:
a) 未應國家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不報或不正當地報告聘用外勞的內容和期限的;
b) 外籍工人以勞動合同形式工作的,未將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寄給簽發工作許可證的機構。
2. 雇主有違法使用外勞行為的,處以每名僱員500萬至1000萬越南盾的罰款,但不超過7500萬越南盾的罰款。工作許可證不符合條件。
3.在越南工作的外國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500萬越南盾至2500萬越南盾的罰款:
a) 在沒有工作許可的情況下工作,或者沒有法律規定的沒有資格獲得工作許可的書面確認;
b) 使用過期的工作許可證或書面確認沒有資格獲得工作許可證。
4. 雇主在沒有工作許可證或沒有證明他們沒有資格獲得工作許可證或僱用外國工人的情況下僱用外國工人在越南工作的雇主將被處以罰款。工作許可證已過期或書面確認的外國工人沒有資格獲得以下級別之一的過期工作許可證:
a) 從 30,000,000 越南盾到 45,000,000 越南盾(01 至 10 人的違規行為);
b) 對 11 至 20 人的違規行為處以 45,000,000 越南盾至 6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c) 21 人或以上的違規行為從 60,000,000 越南盾到 75,000,000 越南盾。
5. 額外制裁
在越南工作但在越南工作但沒有工作許可證或沒有書面確認他們違反本條第 3 款的規定而沒有資格獲得工作許可證的外國工人被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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