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價服務
根據第 11/2012 號價格法,
- 估價是指機關或者組織依照民法典的規定,按照一定地點和時間的市場價格,確定資產的貨幣價值,按照估價標準為一定目的服務的。
- 估價結果報告書是估價企業編制的一份文件,載明估價過程、估價結果以及估價企業對被估價財產價值的意見,確定供客戶及關聯方用於上述目的.
- 估價證書是估價企業為通知客戶和關聯方估價結果報告的基本內容而準備的文件。
第 11/2012 號價格法第 30 條規定的價格評估程序規定:
- 估價資產的一般確定和確定市場或非市場價值作為估價的基礎
- 規劃估價
- 實地調查、信息收集
- 信息分析
- 確定待評估財產的價值
- 將鑑定結果報告、鑑定證書發送給客戶及相關方
估值資產是需要估值的組織或個人的資產。並且屬於以下資產組:
房地產估價(BDS)
房地產,包括:
- 土地
- 房屋
- 建築作品
- 建築基礎設施
房地產估價的目的(BDS):
- 房地產轉讓和銷售
- 銀行貸款
- 計算稅收,作為會計基礎
- 經濟能力證明
- 投資,貢獻商業資本
機器、資產、存貨估價
評估資產,包括:
- 機器、設備、機械設備線
- 商品,原材料,材料。
- 交通工具。
估價目的:
- 買賣、轉讓
- 銀行貸款抵押
- 用作投資資產,貢獻商業資本
- 用於會計和稅務目的
- 商業交易中的財務能力證明
企業估價
企業估價,主題包括:
- 股份公司估值
- 有限責任公司的估值
- 民營企業估值
企業估價的目的:
- 企業股份
- 發行更多股票
- 以合資、合作為目的
- 轉讓業務
- 按揭、銀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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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是有資格提供評估服務的合規和許可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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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經常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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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估價服務在第 89/2013/ND-CP 號法令第 11 條第 1 款中規定,並在第 12/2021/ND-CP 號法令第 1 條第 4 款中進行了修正和補充,具體如下:
價格估價服務的價格應當符合本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價格鑑定合同中約定的價格估價企業與價格估價委託人的約定;進行價格評估服務招標的,應當遵守諮詢服務招標包招標法律的規定。
估價服務價格的確定依據:
- 進行價格估價的內容、數量、工作性質和時間;
- 與服務質量相對應的實際合理的業務費用,包括:工資成本、調查、收集、分析和處理信息過程中發生的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經營管理費用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費用;
- 購買職業責任保險或設立職業風險準備金的費用;
- 確保價格估價服務價格與市場同類估價服務價格水平一致的預期利潤(如有);
- 法律規定的財務義務。
按照規定,價格估價企業應當按照價格法第四條、第五款、第十二條的規定,以服務價格的形式發布並公示其估價服務的價格表。 、財產價值或待估項目價值的百分比(%),以及企業依照法律規定確定的其他形式。
自2014年2月21日起,對無形資產進行估價的所有情況,必須嚴格執行估價準則第13號,代碼TGVN 13的規定。
根據本準則,無形資產的估價方法有03種: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
每種方法都有不同的估價方法。
此外,應注意“剩餘經濟壽命的估計”,它適用於所有估價方法。
適當方法的選擇和應用取決於許多因素,並在 06/2014/TT-BTC 通函中有具體指導。
財政部 2021 年 4 月 27 日第 28/2021/TT-BTC 號文詳述企業估價方法和觸達.
因此,企業估價所採用的方法包括: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
估價企業需要根據提供的資料、資料和自行收集的信息,選擇估價的途徑和方法對企業進行估價。
在市場法中,企業價值是通過企業的價值與被估價企業的以下因素進行比較來確定的:規模;主要業務領域;經營風險、財務風險;需要估價的企業的財務指標或成功交易價格。市場法確定企業價值的方法有平均比率法和交易價格法。
在成本法中,業務價值是通過業務資產的價值來確定的。企業估價成本法中使用的方法是資產法。
在收益法中,企業價值是通過轉換估價時可預測的未來淨現金流量來確定的。收入法中用於確定企業價值的方法是企業的貼現自由現金流法、貼現股息流法和貼現權益自由現金流法。
採用收益法確定業務價值時,將非經營性資產估值時的價值與估價時經營性資產的可預測貼現現金流量相加。
某些經營性資產的現金流量不能可靠預測的,評估師不得預測該經營性資產的現金流量並單獨確定該經營性資產的價值,以增加業務價值。特別是股利折現法不增加非經營性資產為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部分。
根據《價格法》第32條第3款,估價書的時效[評估結果]規定如下:
“3。估價結果僅在估價結果報告書和估價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內使用。”
根據財政部2015年3月6日第28/2015/TT-BTC號文《關於評估結果有效期的通知》第7條第二節,估價流程標準內容(代碼:TDGVN 05)如下:
“估價結果的有效期根據被估價資產的法律、經濟和技術特點確定;與估價資產和估價目的相關的法律和市場波動,但自估價證書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6(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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