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採取扣減部分工資或收入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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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如何採取扣減部分工資或收入的強制措施?
根據第38/2019/QH14號議定第130條,採取強制措施,以扣除部分工資或收入的方式採取如下程序。
1. 對強制執行工資管理行政決定的納稅人,適用扣減部分工資或收入的措施或合同6個月或以上或正在享受退休金,喪失體力。
2. 工資、退休金或喪失能力的扣除率, 個人不低於個人每月工資和津貼總額的10%和不超過30%; 對於其他收入,扣款比例根據實際收入,但不超過總收入的50%。
3. 管理被執行稅務管理行政決定的被執行主體的工資或收入的用人單位和組織,承擔下列責任:
a) 根據強制執行稅務管理行政決定的被強制執行對象的工資或收入的一部分,並將扣除的金額轉入國庫的國家預算賬戶, 從最近的工資或收入支付期起,直到根據強制執行稅務管理行政決定的欠稅金額全額扣除,並通知強制決策者和被強制對象;
b) 在未按強制決定中扣除欠稅金額的情況下, 被強制執行主體的勞動合同終止, 機構, 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強制執行稅務行政決定的決策者;
c)管理被執行稅務管理行政決定的被執行人的工資或者收入的機關、用人單位,故意不執行強制執行稅務管理行政決定的,依照本法第XV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4. 政府對此作出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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