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強制從賬戶中提取資金, 凍結被執行稅務管理行政決定的主體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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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如何強制從賬戶中提取資金, 凍結被執行稅務管理行政決定的主體賬戶?
根據第38/2019/QH14號議定第129條,根據第38/2019/QH14號議定第129條,採取強制從賬戶中提取資金、凍結被執行稅務管理行政決定的賬戶的強制措施,程序如下。
1. 從賬戶中提取資金、凍結賬戶的措施,適用於強制執行國庫、商業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存款稅收管理行政決定的對象。
2. 在收到強制執行稅務管理行政決定的決定後,國庫、商業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應當從被強制執行稅務行政決定的賬戶中提取強制執行稅務行政決定所列的金額, 並轉到國庫的國家預算帳戶, 同時書面通知執行稅務行政決定的決策者和被強制執行稅務行政決定的對象。
3. 強制執行稅務管理行政決定無效的,國庫、商業銀行、其他信貸機構未按照強制執行稅務管理行政決定提取足額稅款的,應當書面通知, 讓強制執行稅務管理行政決定的決策者知道
4. 在強制執行稅務管理行政決定的期限內,如果被強制執行稅務管理行政決定的科目中還有餘額, 而國庫、商業銀行、其他信貸機構未按照稅務管理行政決定強制執行稅務行政決定,將被執行人的資金提取到國家預算中,依照本法第XV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5. 政府對此作出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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