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資產不能通過資產清點和資產拍賣來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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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資產不能通過資產清點和資產拍賣來強制執行?

根據《稅收管理法》第38/2019/QH14號議定第133條,下列資產不能通過資產清點和拍賣資產等方式成為強制財產。

1. 如果納稅人是個人,在法律規定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時,不得採取資產清點措施。

2. 被強制對像被扣押的財產價值相當於強制決定所列的稅款和強制執行組織的費用。

3. 下列資產不得清編:

a) 為強制執行稅務管理行政決定及其家庭的主體提供基本需要的藥品、食糧和食品;

b) 勞動工具;

c)被強制執行稅務管理行政決定及其家庭的唯一住房和生活必需品;

d) 祭品; 遺物、勳章、獎章、榮譽證書;

đ) 為國防和安全服務的財產。

4. 稅務機關應當自資產清點之日起30日內,被強制執行稅務管理行政決定的主體未足額繳納欠稅,稅務機關有權拍賣清編資產,以收取足夠的欠稅。

5. 政府對此作出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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